經濟部公告修正「燃氣台爐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、方法及檢查方式」第十一點及第三點附表三、第五點附圖一及「即熱式燃氣熱水器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、方法及檢查方式」第十一點及第三點附表三、第五點附圖一,自114年01月09日起生效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經能字第11358040513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次公告修正內容如下
-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,將第五點附圖一分級標示圖之「經濟部能源局」修正為「經濟部能源署」,以及修正機關徽章。
- 因「能源管理法」第三條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,爰修正第三點附表三,將該表機關名稱由「經濟部能源局」修正為「經濟部」。
三、於本公告修正生效日前,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之產品,該產品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圖使用期限自114年01月09日起1年內有效。
四、經能字第11358040513號函及其相關附件請至下方附件下載瀏覽。